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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延期回国、提前回国、赴第三国及地区参加国际会议及变更留学院校

来源: 时间:2018年06月28日 浏览次数: 【字体:

  为贯彻全国留学工作会议精神,优化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国外管理程序,更好地做好国家公派留学人员的服务及管理工作,国家留学基金委自2015年9月15日起对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国外管理的审批程序做如下调整:

  一、关于延期回国

  1. 对申请延长留学期限12个月(含)以下的留学人员,请在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提出申请,由驻外使领馆审批后报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(以下简称国家留学基金委)备案;对申请延长留学期限12个月以上的留学人员,请在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提出申请,由驻外使领馆审批后报国家留学基金委审批。延长期限内生活费、学费等费用自理。

  2. 留学人员应提交个人书面申请、国外留学单位或导师意见,有国内学习/工作单位的留学人员还应提供其国内学习/工作单位意见函。

  二、关于提前回国

  1. 对申请提前回国一个月以上的留学人员,请在预订回国日期提前40天在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提出申请,由驻外使领馆审批后报国家留学基金委备案。

    2. 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因故不能继续学习需要提前一个月(不含)以上回国的, 留学人员应在 “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”(网址: https://s.csc.edu.cn)中上传包括相关承诺事项并经本人签名的申请书,由驻外使(领)馆和国家留学基金委审批。申请书应明确并承诺下列内容:(1)基本信息:姓名、CSC学号、国内派出单位、留学单位、留学期限、 资助期限、出国时间、应回国时间、 提前回国时间、国外导师姓名、研究方向。(2)申请提前回国的原因,是否完成学习计划。如未能按计划完成学业,必须说明情况。(3)承诺事项:申请人承诺已告知国内推选单位、国外留学院校及导师提前回国原因,并征得各方同意;承诺按照批准提前回国的时间按时回国报到;承诺退还多领的奖学金(如有);承诺继续严格遵守《国家公派出国 留学协议书》约定条款,履行回国服务义务。(4)申请人承诺本人所说情况属实,自愿承担因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和后果。对同意提前回国的留学人员,奖学金按财务规定结算;当次留学资格不再予以保留。有违约行为的,应当按照《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协议书》约定承担违约赔偿责任。

  三、关于赴第三国及地区参加国际会议

  1. 留学人员赴第三国及地区参加国际会议,请在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提出申请,由驻外使领馆审批后报国家留学基金委备案。

  2. 留学人员应提交本人书面申请、留学院校或者导师的书面意见、国际学术会议的邀请材料。

  3. 批准赴第三国参加会议期间的奖学金生活费照发,会议费用自理。

  四、关于变更留学院校(研究机构)

  1. 变更后的留学院校(研究机构)与原留学院校(研究机构)属于同一馆区的,请在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提出申请,由驻外使领馆审批后报国家留学基金委备案;属不同馆区的,请在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提出申请,由驻外使领馆报国家留学基金委审批。

  2. 留学人员应提交个人书面申请、原国外留学单位或导师及变更后留学单位(研究机构)导师意见,有国内学习/工作单位的留学人员还应提供其国内学习/工作单位意见函。